南都訊 記者劉洋 2009年7月,湖南男子歐陽佳因涉嫌搶劫被湖南婁底警方刑拘,繼而被判刑。2014年7月,他被婁底市中院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當庭釋放。歐陽佳重獲自由,但從19歲到24歲這5年時光全留在了看守所。他向婁底市婁星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165萬餘元,但在法定期限內未獲回應。10月23日,他又向婁底市中院提起賠償申請,如今仍在等待。
  回到闊別5年的家,歐陽佳仍然記得自己被冤枉的過程。2009年7月,他在家中突然被抓,隨後被指控涉嫌搶劫。儘管鄰居和親屬都提供了歐陽佳無作案時間的證明,但面對受害者和其他同犯的“一口咬定”,2009年12月婁星區法院一審認定其有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他上訴,婁底中院發回重審,婁星區法院在2013年8月再次認定其有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歐陽佳再上訴,而其他同犯集體“翻供”的證據也被曝光,婁底中院終認定其無罪。
  2014年8月4日,歐陽佳通過律師向婁星區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索賠165萬餘元。他說:“這錢我要得理直氣壯。”代理律師襲祥棟介紹,這165萬餘元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36 .6萬”、“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萬”、“律師費及因申訴產生的其他費用26萬”、“五年養老、醫療保險等3萬”,“之所以精神損害那塊要價比較高,就是考慮到歐陽佳的年齡,那本該是這個孩子人生最精彩的日子,也是金錢買不回來的”。
  然而,在兩個月的法定期限內,歐陽佳並未等來賠償和答覆。婁星區法院負責處理此事的龍偉林法官表示,按法律程序,這事最好由婁底中院來處理。為何婁星區法院不直接裁定賠付?龍偉林法官稱“不能回覆”,襲祥棟律師則透露,龍偉林曾暗示降低賠償要求。
  10月23日,歐陽佳又向婁底市中院提出賠償申請,對方已受理。
  與諸多“無罪歸來者”一樣,歐陽佳現在也面臨著“裡面的記憶”與“外面的適應”雙重困境。
  他走出看守所已100來天,但還經常夢到裡面的生活,他覺得外面的一切看起來都美,美得不真實,而在午夜夢回又忍不住驚恐至流淚。另一方面,歐陽佳還不得不感受著“生活斷層”的變化:5年前,他還在用“摔不爛”的諾基亞手機,出來後卻發現全是觸屏,一開始根本不會用;5年前,家門口還是泥巴路,現在全是水泥路,一座座高樓拔地而起。前些日子,念斌無罪釋放,歐陽佳第一時間就在網上關註了這個消息。他心裡五味雜陳,“覺得同病相憐,又覺得這社會到處都有冤案,覺得大家都算幸運,又覺得我比他更好一些,至少沒關那麼多年”。
  歐陽佳反覆強調著,自己現在是一種完全迷茫的狀態,不知道該乾什麼,更不敢去想未來怎麼辦。他說,現在最大的希望是儘快拿到賠償,同時還要對當初的“冤案製造者”追責。“我的冤錶面上是伸了,但如果賠償和追責解決不了,就像頭冒出了水面身體還沒上岸一樣,始終很難受。”  (原標題:湖南“無罪歸來者”歐陽佳索賠遇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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