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官場貪腐窩案爆發後,為“保持茂名穩定”,相關部門採取了“辦案”和“輓救”並舉的做法。包括時任市委書記羅蔭國供出的貪腐名單上的大批涉貪官員,被採取了“高舉輕放”的處理,窩案後維持原職。中央巡視組認為,當年對茂名腐敗窩案的處理,尚欠妥當,要求複查當初的涉案官員。(《新京報》4月21日)
  執行本次複查的仍然是兩年前“高舉輕放”的廣東省紀委,對於當初為何放過一些涉案官員,有關部門給出的解釋理由是保持官場穩定。由此可見,要不要放過涉嫌貪腐官員,很多時候還是出於政治考量,法治精神在這個過程中並沒有占據主導地位。
  應對官員貪腐案件,本不該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涉嫌貪腐的官員是否該受黨紀政紀處分,是否該被移交給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早就寫得很明白。之前紀檢部門在查處茂名窩案時,考慮了太多大批處置涉貪人員的政治後果,雖然可以換來一時“穩定”,但某種程度上破壞了反貪機制的公正性,也不利於重振茂名當地百姓對政府清廉的信心。
  越是貪腐現象嚴重的地方,反腐越是該拿出斬草除根的勇氣。即使從政治邏輯出發,放過一些涉貪人員頂多算是打了一針止痛藥,屬於治理腐敗的保守療法,而並不是民眾所希望的動手術式的積極療法。而且,如此操作很容易讓貪官們產生“法不責眾”的錯覺。
  一地爆出大面積官場貪腐案件,達到“比肩”茂名窩案的規模的,也有可以比較的例子。2005年到2008年間,浙江紹興也發生過一場“官場地震”,紹興下轄上虞市和新昌縣政府官員和房地產老闆編織的錯綜複雜的關係網陸續被戳破,即使是升遷和調任別處的官員也受到了追究。當時浙江紀檢部門的官員就表示:“省里是下決心要全面整頓紹興的吏治,不管是誰都將一查到底。”即使紹興官場經歷了一窩端式的清理,當時也沒見得政府無法運轉,與民生相關的政府職能無法發揮。
  之前茂名窩案中有那麼多涉貪人員被放過,如果沒有這次中央巡視組的督促,恐怕很多人會平安落地,這暴露了過去紀檢工作與法律規程的某些不一致之處。當前反貪採取黨內紀檢部門查證後移交司法機關的方式,目的是更高效地懲治貪腐人員。紀檢部門查處官員是為彰顯法治而服務,而法律執行的尺度不能因為一時一地的政治氣候而彎曲。如果不能做到完全依照法律開展紀檢工作,進而在查處腐敗時執行不同標準,則有可能損害執政黨打擊腐敗的威信。
  此次茂名官場窩案重啟調查,不僅要查清楚之前的漏網之魚,還法治以公道與威嚴,也應該檢討當初紀檢部門的不妥之處。中央巡視組督促廣東紀檢部門複查,有一條線索是源自一名被追究刑責官員的妻子的舉報。可見,之前不合理的處理方式激化了被查處官員和被放過官員之間的矛盾,才讓茂名官場窩案重見天光。這種由中央巡視組督辦複查尋得公正的方式事出偶然,絕不是反腐工作的日常之道。
  我們不能指望依賴涉貪人員內部分化來擴大案件影響,進而引起上級部門註意才使案件被徹底查清。只有紀檢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把查處涉貪人員的標準給敲定了,而且不在實際執行中搞不同標準,才能營造一個更加公正合法的反腐環境,才能把反腐的制度性落到實處。  (原標題:只要貪腐有實據就該依法除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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