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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南網3月13日訊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監察院”昨天通過“監委”李復甸的調查報告,認定鄭性澤殺警案偵辦過程有重大違法瑕疵。“監院”並提出六大疑點,認為鄭性澤不應判決死刑,要求“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等研提非常上訴及再審。鄭性澤案義務律師團對於“監察院”重視鄭性澤冤案表示感謝,將為鄭性澤尋求司法救濟。
  鄭性澤被控於2002年間和羅武雄到豐原地區某KTV唱歌,因包廂內羅武雄突然開槍,警員抵達後發生槍戰,造成羅武雄及警員蘇憲丕死亡。鄭性澤被認定是朝警員蘇憲丕開槍的凶手,2006年間被判處死刑定讞。
  “監察院”說,律師羅秉成代表鄭性澤到“監察院”陳訴質疑此案破壞案發現場、疏未搜集及隱匿重要證據等,並主張鄭性澤的自白是受到刑求逼供而來,但均不被法院接受,影響司法審判。
  李復甸委員指出,鄭性澤做筆錄時血壓極低(僅42),無論是因為受有槍傷、被刑求或者疲勞,這時的自白都非任意性的自白。此外,原判決認為羅武雄中槍即不可能再開槍反擊,但羅武雄的驗屍報告顯示,他體內有利度卡因(Lidocaine)與大量酒精,此二者的混合可能增強心臟中槍後的反應能力。李復甸委員認為這一點應足以動搖原判決的認定,應構成再審事由。
  調查報告指出,發現未經存捲的監驗通知,證明羅武雄當時身體含有利度卡因(Lidocaine)與大量酒精,足以影響羅武雄心臟血管及中樞神經系統,增強心臟中槍後反擊能力,這是法院、當事人所不知,足以動搖原審認定,具有“嶄新性”與“顯然性”要件,得為開啟再審的準據。
  調查報告說,射擊蘇憲丕手槍彈殼均在羅武雄位置附近,羅武雄射擊的可能性較大。
  調查報告指出,種種事證“或供證相斥,疑雲重重者;或有檢警誘導、威逼利誘,不正方法瀰漫其間”,希望司法機關查明,免生冤抑;李復甸肯定蘇憲丕英勇任事,惋惜其因公殉職,但被告鄭性澤不應在違反法律規範的判決下,受死刑宣告。  (原標題:臺灣監察部門認定一起殺警案偵辦有瑕疵 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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