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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上午,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新消法”)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新消法賦予消費者七日“後悔權”的同時,還規定經營者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霸王條款無效。另外,藥品、食品、神醫等虛假廣告的發佈者也化療副作用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是自該法1993年頒佈後的首次修改,且修改內容多。修改後的法室內裝潢律將於2014年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施行。
  收集消費者信關鍵字息須經本人同意
  我國現行消法只規定了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等9項權利,但沒有隱私權等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而近年來,因住宿、網上購物等因素導致個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時有發生。更有甚者,一些經營者利用職務之便將消費者個人信搜尋行銷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
  對此,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租辦公室則,明示收集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
  經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新消法還規定,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或丟失的情況下,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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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俊臣對記者表示,這次將個人信息受到保護作為消費者的一種權益確認下來,是消法修訂的一大亮點。收集和使用消費者信息,必須正當、必須有必要、必須明示、必須經本人同意、必須嚴格保密、必須承擔法律後果。
  據新華社
  消費者七天內有“後悔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賈東明介紹,網絡銷售交易額、網絡零售交易額,2006年是263億元,到2012年達1.3萬億元,6年增加了48倍。
  另一方面,中國消費者協會公佈的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各級消費者協會共受理網絡購物投訴20454件,占銷售服務投訴量的52.4%。
  對此,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法律同時明確,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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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再大,也大不過法網。”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說,網購活動存在惡意競爭等亂象,需要對其有規範。有了“後悔權”,讓消費者真正買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服務,有助於督促商家在開展活動時“有一說一”,自覺杜絕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還可以督促商家集中精力到提高自己產品或服務的質量上來,成為真正受消費者喜歡的商家。 據新華社
  銀行“離櫃概不負責”條款作廢
  在消費過程中,不少消費者會遇到這樣的不公平待遇:商家在交易時附加一些莫名其妙的條款,或者在店堂內隨意貼一些告示,單方面規定,在一些情況下,責任由消費者承擔。出現糾紛時,這些霸王條款成為商家的護身符,加大了消費者的維權難度。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借助技術手段強行交易。
  新消法明確,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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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不理賠、航空公司退票費率驚人、銀行“離櫃概不負責”,酒店收開瓶費、要求最低消費,這一切,都可歸咎於格式條款,也就是俗稱的“霸王條款”。劉俊海曾公開表示,一系列霸王規定將隨之作廢。這些不合理收費構成了霸王條款的基本要件,如果繼續收取就是違法的。據新華社
  遇維權糾紛,經營者負責舉證
  消費者維權最大的困惑,就是“為了追回一隻雞,必須殺掉一頭牛”,由於與商家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在舉證時非常困難。“舉證問題是消費者維權難的主要障礙。”山東省消協商品監督部的王慶敏介紹說,尤其是涉及汽車、電器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服務等情況時,因為舉證難,很多消費者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在強化經營者義務方面,“舉證責任倒置”很受消費者關註。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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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消協公職律師唐雪宇說,如果“誰主張誰舉證”,那麼消費者就要舉證、證明,包括鑒定,這對消費者是很困難的;而對經營者來說,證明商品在消費者購買的時候沒有問題和瑕疵相對比較容易。“責任倒置制度將成為破解消費者維權成本高的利器。”本報記者 林媛媛
  網購出問題,平臺先賠付
  “在網上購買東西,拿到實物的時候發現跟照片相差很大”,這是不少消費者都遇到過的問題,類似的情況並不鮮見。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今年8月發佈報告顯示,售後服務、退款問題、虛假促銷、網絡詐騙等問題成為今年上半年網友投訴最多的問題。
  為此,一審草案規定,如出現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與展銷會、租賃櫃臺適用相同的條件,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在新消法當中,提出了對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絡上購物,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絡交易平臺交涉,而網交平臺需要先行賠付。
  新消法增加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即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他們在賠付之後,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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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幾年,消協接受的網購相關的投訴越來越多,售後服務、退款問題、虛假促銷是最重要的投訴點。”山東省消協公職律師唐雪宇介紹說,無條件退貨的規定對於保護網購消費者的權益意義很大。“在非現場購物過程中,消費者難以獲得足夠信息,因此理應讓消費者擁有一定程度的退貨權。”
  本報記者 林媛媛
  虛假廣告代言人及發佈者將擔責
  新消法強調: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增加一款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前款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同樣負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或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點評
  專家表示,消費者的選擇行為具有強烈的可引導性,明星代言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害不可忽視。
  本報記者 林媛媛
  遇消費欺詐獲三倍賠償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同此前的草案相比,提高了消費者的賠償金額,加大了商家的違法成本。此前的一審草案將現行消法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兩倍。”
  此次修法還強化懲罰性賠償力度。新法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該法相關法條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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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中規定的‘賠償損失’,不僅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山東省消協公職律師唐雪宇介紹說,新法加大了經營者的賠償力度,在實踐中必將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懾力。本報記者 林媛媛
  (原標題:七天內退貨,無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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